3月17日,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張某某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又四個月至一年又七個月不等。
2001年,被告人張某某從渭南市蒲城縣來到西安謀生。2010年起,張某某糾集馬某某等社會閑散人員在雁塔區(qū)城中村改造項目工地打零工、當保安、“看場子”,逐步在雁塔區(qū)某城中村一帶形成以張某某為核心的犯罪組織。2011年至2018年,該組織不斷發(fā)展壯大,并長期聚集在雁塔區(qū)某城中村一帶,接受他人委托插手城中村拆遷等領域經(jīng)濟糾紛或其他生活糾紛。該組織多次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并通過開設賭場非法獲利,同時為索要賭債,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侮辱,對被害人家屬進行滋擾恐嚇。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等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實施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且逐步形成了以張某某為首要分子,以馬某某等六人為成員的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有明顯的首要分子,人數(shù)較多,重要成員基本固定,且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有預謀地實施數(shù)種刑事犯罪活動,嚴重破壞正常生產經(jīng)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符合惡勢力的認定條件和犯罪集團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根據(jù)被告人張某某、馬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數(shù)罪并罰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又四個月至一年又七個月不等。
該案是常態(tài)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以來,雁塔法院審結的首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也是雁塔法院首次引用《反有組織犯罪法》依法嚴懲的涉黑涉惡違法犯罪。下一步,雁塔法院將切實抓好《反有組織犯罪法》貫徹實施工作,推動常態(tài)化掃黑除惡斗爭走深走實,努力實現(xiàn)城鄉(xiāng)更安寧、群眾更安樂,助力更高水平平安雁塔建設。(記者 李勇 通訊員 李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