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培訓期間受傷,這“鍋”誰背
在“起跑線意識”強烈的當下,家長們紛紛給孩子報名參加各類興趣班、輔導班已是不爭的事實。但如果孩子在教育機構學習期間發(fā)生意外,痛心的家長往往一味怪罪于教育機構,然而事實并非都如此。
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就孩子學習期間受傷該由誰擔責、如何注重日常防范等問題,專程采訪了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法官,聽聽他們怎么說。
給孩子報運動課恐要“自甘風險”
強身健體,是很多家長給孩子報體育興趣班的初衷。但這類培訓課的風險不低。
貝貝剛滿6歲,爸爸媽媽想培養(yǎng)他的體育興趣,就給他報名參加了某教育機構的空翻課程。某日,在側手翻的課上,教練先讓小學員們做熱身動作,之后也講解了動作要領,同時站在墊子的右側以便保護學員。然而,在其他小學員都認真學習時,貝貝卻東張西望,心不在焉,在準備側翻時,他剛踏墊子,左腳就絆倒,教練發(fā)現(xiàn)時已經晚了,貝貝的手碰地后扭到手臂,經醫(yī)生診斷為左側橈骨遠端骨折。
事后,貝貝的家人多次找到教育機構,要求對方擔責賠償。但教育機構卻認為,教練已經盡了安全保障義務,拒絕賠償。
“該培訓機構及其教練對空翻運動的風險認知高于一般人,故在教學期間應當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開展具有較高風險的空翻培訓,不僅包括受訓前的熱身、動作的規(guī)范,而且包括場地的安全和訓練時的保護等。”對此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審判庭法官鄭凱文認為,教練當時給多名學生上課,發(fā)現(xiàn)貝貝注意力不集中卻未能及時提醒和制止,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不過,責任并非都是教育機構的,鄭凱文接著說,空翻存在風險,而六七歲的男童活潑、好動,規(guī)則意識不強,發(fā)生危險的可能性更大,作為法定監(jiān)護人應有所預見。該案中,貝貝的父母明知學習空翻可能遭受風險仍允許其參加空翻培訓,應當構成法律上的“自甘風險”,可以減輕教育機構的賠償責任。
針對此類問題,法官表示,機構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關鍵在于其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其中,“教育”職責就是對孩子進行防范風險的安全教育,尤其是對于存在高風險的培訓活動,如空翻、攀巖、跆拳道、舞蹈等,除了要教會未成年學員提前做熱身運動、安全使用器械等外,還要教會孩子正確運用避險或者減少危險的方法;而“管理”職責是對于學員盡到安全保障和保護的義務,包括提供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建立各項安保制度、制定安全保護的預案等,一旦發(fā)生事故,能夠最大限度減少兒童傷亡。對于需要特殊保護的不滿8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培訓教育機構的教育、管理職責標準則更為嚴格。
“在高風險運動中,傷害事件難以避免。”鄭凱文說,如果孩子的監(jiān)護人在明知學習的是某高風險運動的情況下,仍允許孩子參加相應培訓,就構成相應的自愿承擔危險。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減輕培訓機構的賠償責任。
安裝攝像頭盡可能還原現(xiàn)場
意外發(fā)生后,真相到底是什么?當事雙方往往各執(zhí)一詞,那么該怎么辦?
“我們孩子在幼兒園跟其他孩子爭搶玩具時,臉部被抓傷,當時老師不在現(xiàn)場,幼兒園應該擔責。”晶晶的父母說,孩子剛滿3歲,送入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開辦的七彩幼兒園,不料入托沒多久就發(fā)生這樣的事情,造成晶晶右面頰中間部位、與鼻翼平行處有淺凹疤痕。晶晶父母要求投資公司擔責賠償,對方卻說事發(fā)時老師在場,事發(fā)突然無法及時勸阻,因此不愿賠償。
面對這種情況,鄭凱文認為,幼兒園是否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關鍵看它是否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庭審時,雙方雖對事發(fā)時老師是否在場的事實存在爭議,但均未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鄭凱文說,后來法院查明該投資公司并未取得開辦幼兒園的合法資質。
法院審理后認為,晶晶為學齡前兒童,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生活起居、游樂玩耍均應該在幼兒園受到密切的監(jiān)護和管理,該幼兒園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已經盡到了監(jiān)管、看護、保護義務,因此幼兒園應對晶晶在幼兒園受傷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對于糾紛雙方各執(zhí)一詞該信誰的問題,法官表示,在民法中,不滿8周歲的孩子被稱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其對外界的抵抗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都很差,法律上給予他們特殊的保護。對于不滿8歲的孩子在教育機構受傷,機構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只要教育機構不能證明其無過錯,即推定其有過錯。上述案例中,由于教育機構無法舉證其無過錯,所以法院推定幼兒園有過錯,從而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孩子屬于8周歲以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培訓機構承擔的則是過錯責任,也就是說,此時應由受侵害方舉證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如果無法舉證就要承受不利后果。”鄭凱文說,為保障各方權益,法官建議培訓機構可以通過安裝攝像頭等方式,方便出現(xiàn)糾紛時還原現(xiàn)場。同時,教育培訓機構可以通過建立相應的安保制度、指導老師應急處理辦法等,來降低相應風險。
多因素引發(fā)意外應重防范
“除了雙方說法不一,有的糾紛還屬于‘案情復雜’。”鄭凱文舉例稱,15歲的歡歡在參加培訓學校組織的足球比賽中,與對方球員朱某搶球時倒地,致右踝骨折。事后培訓學校拿出了賽前制定的競賽須知和應急預案,并稱賽前組織召開了安全會,說明了注意事項及文件內容。“這樣的糾紛相對復雜也很常見,需要逐項具體分析,包括朱某有無過錯的問題”。
法官指出,作為足球比賽的組織方,培訓學校對比賽的安全性更應盡到注意義務。上述案件中,雖然培訓學校提供證據稱賽前制定了安全須知與應急預案,但只是組織召開安全會議并下發(fā)文件,該方式并不足以保證每一名參賽隊員對比賽的安全事項都有清晰的認知,故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但是,歡歡事發(fā)時已滿15周歲,對足球運動應有所了解,對參加足球比賽可能存在的風險亦應有所認知,因此歡歡在搶球過程中倒地受傷,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關于朱某有無責任的問題,法官認為,無論是歡歡的陳述還是學校提供的情況說明,都無法證明朱某對歡歡的受傷具有主觀過錯,故綜合考量足球比賽的風險及兩人參與比賽的情況等因素,朱某不宜擔責。
鄭凱文介紹,法院對這起案件審理后,酌情認定學校承擔30%的責任。就擔責比例如何確定,需要綜合各因素予以考量,包括學校的安全管理職責是否到位、孩子的年齡和自我保護能力、孩子是否存在操作失誤等過錯、是否存在第三人的過錯、高風險活動中的風險自擔等,并運用自由裁量權給出一個公正的比例。
對于如何盡可能防止傷害發(fā)生?海淀法院未審庭法官曹曉穎談到,政府監(jiān)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批程序,將場所設施的安全作為審查的重點,對未達到要求的機構堅決不予審批。其次,應要求培訓機構制定安全預案,定期組織安全培訓、對教育機構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堵塞漏洞。同時,培訓機構自身應加強對教職員的安全培訓,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和能力,保障設施安全,在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識,日常活動中則應當加強對學生的安全知識教育。
此外,曹曉穎建議教育培訓機構能與家長一道為未成年人投保意外傷害、意外醫(yī)療等保險,一旦發(fā)生意外,可保證受傷的孩子及時得到賠償。如果發(fā)生傷害事故,培訓機構應立即進行緊急救治,及時送往醫(yī)院,第一時間通知監(jiān)護人;同時,做好證據的留存固定工作,以便區(qū)分事故責任,妥善處理事故爭議。(記者 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