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ān)于授權(quán)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29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擬授權(quán)18城市開展相關(guān)試點工作。這意味著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邁出關(guān)鍵一步。
這18個城市分別是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沈陽、大連、南京、杭州、福州、廈門、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和西安,試點為期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并受最高人民檢察院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草案說明。
根據(jù)試點方案,試點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院量刑建議并簽署具結(jié)書的案件;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可能不構(gòu)成犯罪的,不作為試點案件。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符合重大立功表現(xiàn)等情形的,經(jīng)公安部或最高檢批準,偵查機關(guān)可以撤銷案件,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或?qū)ι嫦訑?shù)罪中的一項或多項提起公訴。
在審判程序上,對于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認罪認罰案件,可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不進行法庭調(diào)查、法庭辯論,當(dāng)庭宣判,但須在判決宣告前聽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對于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認罪認罰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序?qū)徟小?/span>